危房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分为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房屋的危险程度按下列等级划分:
A级:无危险构件,房屋结构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B级:个别结构构件评定为危险构件,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基本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局部处于危险状态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
需要注意:《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是根据危险构件占整体构件的比例进行评级,危险构件定义为承载能力、连接构造等性能,及裂缝、变形、腐蚀或蛀蚀等损伤指标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结构构件。
《城市危房管理规定》根据危房的鉴定结果做了不同的规定。对于鉴定结果为非危房的,《城市危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对于鉴定结果为危房的,《城市危房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栋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对于第1)类观察使用,只说尚能短期使用,这个短期是多短没有明确,在确有把握的情况下可以按半年考虑,到时间后进行定期观察,但总的使用年限不宜超过1年,而应及时转入第2)类处理使用。
对于第2)类处理使用,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解除危险的房屋,其后续使用年限应由采取适当技术措施解除房屋危险的实施单位来评估。
对于第3)类停止使用的危房,是暂时不便拆除,暂时是多久?这应和委托方沟通,将拆除时限直接写入鉴定报告的结论中,原则是能早尽早,并且未拆除前要做好防护预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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