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中,将安全性分为构件、子单元、鉴定单元三个层次依次评级。在《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第2.0.4.1条规定“既有建筑的鉴定应同时进行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但抗震鉴定是对房屋整体来说的,只能对房屋整体进行。
而在第4.1.2条规定“当仅对既有建筑的局部进行安全性鉴定时,应根据结构体系的构成情况和实际需要,仅进行至某一层次”。可见通用规范中允许局部安全性鉴定,一般只进行到构件层次,而对于局部鉴定的条件可抗震鉴定的情况未明确说明。
局部鉴定报告按照各种规范来看是可以出的,结论也只能针对局部,不能以局部结论代替整体结论,出具的鉴定报告应当明确指出其限制范围,即此报告仅限于局部结构进行鉴定,并不能代表整个房屋结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毕竟一个房屋的结构和安全性是整个房屋的综合体现,每层楼之间都存在柱、墙等结构的承接和连接。